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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廉正;永远心无旁骛并作出充分准备。”
  • 伦敦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2002年
  • 法律学会专业考试,1991年
  • 伦敦经济政治学院荣誉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
  • 仲裁、调解与谈判
  • 合同及商业
  • 能源和基础设施项目
  • 并购
  • 私募权益
  • 货物销售/商品
  • 股东纠纷
  • 香港(1994年)
  • 英格兰和威尔士(1994年)
  • 仲裁事务所成员(2017年至今)
  • 吉布森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2015–2017年)
  • 奥睿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2007年–2015年)
  • 普衡律师事务所授薪合伙人(2003年–2007年)
  • 担任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处理私募投资人指控中国矿业公司未能履行可转换债券的条款提出的两项合并仲裁。索赔金额是2.2亿美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开曼群岛法律 )。
  • 担任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处理私募基金向其身份为其股东的一家中国公司索赔红利分配和其他分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纽约法律 )。
  • 担任仲裁庭主席,处理一家欧洲服装公司向一家中国公司因其违反分销协议提起索赔。仲裁被诉人质疑仲裁庭管辖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香港法律 )。
  • 担任仲裁庭主席,处理私募投资人针对中国一家教育公司创始人或违反股东协议而提出的1800万美元索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香港法律 )。
  • 担任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一方面处理中国房地产集团,另一方面处理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和个人担保人之间的两项合并仲裁,关于一笔3500万美元豪华酒店公司是否未付款或已转换成股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但经同意听证会实际在伦敦举办;香港法律 )。
  • 担任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处理一个中国买家针对新加坡卖方因未能依据销售和出口石油产品合同提供真实的《原产地证书》而提出的索赔(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新加坡为仲裁所在地;新加坡法律 )。
  • 担任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处理一家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针对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和一位个人担保人提出的1.7亿港币索赔,因其未能履行另一家香港上市公司部分股票的出售选择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香港法律 )。
  • 担任仲裁庭主席,处理一家美国公司针对一家中国技术公司因后者未能在中国交付分销电子书籍的平台而提出的高额索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特拉华州法律 )。
  • 担任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处理两家中国医疗仪器经销商针对一家瑞士植牙制造商因其违反资产收购协议提出的索赔,当中包括索赔最后的盈利能力支付计划、存储成本、及迟付罚款(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中国法律 )。
  • 担任仲裁庭主席,处理香港买方对新加坡卖方因涉嫌违反有关煤炭的买卖协议而提出的索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英国法律 )。
  • 担任独任仲裁员,处理韩国买方对新加坡卖方因涉嫌违反有关煤炭的各份买卖协议而提出的索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香港法律)。
  • 担任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处理德国制造商和眼科产品分销商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个人因涉嫌违反买卖协议、主分销协议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 ;香港法律)。
  • 担任仲裁庭主席,处理一家线上旅行社据称少数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纠纷(ICDR规则:三藩市为仲裁所在地;特拉华法律 )。
  • 担任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处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其子公司为电动汽车公司)之间涉嫌违约的索赔。索赔金额总额超过十亿美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香港法律 )。
  • 担任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处理一项因未能回购一家据称在中国管有教育业务的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份而涉嫌违反股东协议的纠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香港法律)。
  • 担任仲裁庭主席,处理关于怀疑违反在中国建设教育中心的合资合同的纠纷(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香港法律)。
  • 担任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处理关于为印度港口制造并供应的机器的欠款的合并纠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新加坡为仲裁所在地;印度法律)。
  • 担任仲裁庭主席,处理根据一系列可换股债券的到期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的索赔申请(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纽约法律)。
  • 担任仲裁庭主席,处理关于担保债务的索赔纠纷(贸易法委员会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香港法律)。
  • 担任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处理关于怀疑违反产品购买协议的纠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香港法律)。
  • 担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任命的替代仲裁庭主席,处理由合资协议争议引起的合并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香港法律)。
  • 担任伦敦国际仲裁法庭指定的共同仲裁员,处理据称因未按服务协议支付欠款所引起的仲裁(伦敦国际仲裁法庭规则;香港为仲裁所在地;英国法律)。

在长达二十余年的私人执业生涯中,Pé先生曾参与亚洲和欧洲多个高额国际仲裁,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地方法律和以下机构的仲裁规则行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商会(ICC)、伦敦国际仲裁法庭(LCIA)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Pé先生曾被任命至以下组织:

  •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 韩国商业仲裁委员会(KCAB)
  •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 泰国仲裁中心(THAC)

研究:

  • “Myanmar Commercial Law Framework: reform priorities”, 亚洲开发银行白皮书 合著者兼团队负责人( 2018年12月)

出版物:

  • “Investment Arbitration: China, Hong Kong and Treaty Shopping”,Asian Dispute Review,投稿人(2012年4月)
  • “Sovereign Immunity in Hong Kong: The Absolute Doctrine Versus the Restrictive Doctrine”,Dispute Resolution International,作者(2010年5月)
  • “Chinese Arbitration: A Selection of Pitfalls”,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教科书, 投稿人(2009年3月)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托特尔出版社,香港章节的合著者(2009年)

演讲:

  • “Arbitration & Asia: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小组成员,伦敦39 Essex Chambers(2020年1月)
  •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小组成员,曼谷APRAG conference(2020年1月)
  • “The influence of cultural difference in ADR”,小组成员,伦敦经济政治学院(2019年11月)
  • “Due process paranoia is a curse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辩论员,香港仲裁辩论赛(2019年10月)
  • “Will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ose to China’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in the race to capture B&R disputes”,小组成员,GAR Live London(2019年5月)
  • “Whose role is it anyway: the upsides and downsides of party and tribunal appointed experts“,辩论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19年3月)
  • “GAR Live Hong Kong”,联席主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8年11月)
  • “Corruption: arbitrators beware”,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替代性争议解决亚洲论坛,小组主持人,香港(2016年10月)
  • “Unconscious bia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仲裁女性小组讨论,第2届ICC亚洲论坛,小组成员,香港(2016年6月)
  • “Developments in the law of sovereign immunity”,演讲人,2015年国际律师协会年度大会,维也纳(2015年10月)
  •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Asian emerging markets: recent developments”,演讲人,第1届年度国际商会国际仲裁亚洲区域论坛,新加坡(2015年5月)
  •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in Asia”,导师,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文凭课程,吉隆坡(2012年4月,2013年4月和11月,2014年4月)
  •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庭和国际商会小组成员(2017年至今)
  • 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成员(2014至今)
  • 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会员
  • 英文
  • 中级法语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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