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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顿先生是公认的国际公法及私法专家,在国际商业交易、诉讼和仲裁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 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1975 年以优等成绩毕业,《哈佛国际法杂志》主编
  • 牛津大学,1972 年获哲学学士,Rhodes 奖学金、Thouron 奖学金和伍德鲁·威尔逊奖学金获得者
  • 宾夕法尼亚大学,文学学士,1969 年以优等成绩毕业,美国优等生荣誉学会成员,美国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
  • 股东、合资企业和合伙纠纷
  • 国际商品销售
  • 商业合同
  • 反腐败和商业诈骗
  • 投资者国家争议仲裁
  • 哥伦比亚特区律师协会(1975年至今)
  • 乔治亚州律师协会(1989 – 1995 年,目前为非活跃会员)
  • 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律师(1999 – 2005 年)
  • 在英国注册的外国律师(2012 – 2014 年)
  • 仲裁事务所成员(2018年至今)
  • 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合伙人(2006 – 2014 年);英国伦敦,合伙人(2012 – 2014 年)
  • 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合伙人;(2005 – 2006 年);设立了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任管理合伙人(2002 – 2005 年);上海,合伙人(1999 – 2002 年)
  • 美国奥斯顿国际律师事务所,亚特兰大和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合伙人(1989 – 1999 年)
  • 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办公室,近东和南亚事务助理法律顾问(1988 – 1989 年);东亚和太平洋事务助理法律顾问(1984 – 1988 年);伊朗索赔法庭副庭长(1982 – 1984 年);东亚和太平洋事务法律顾问(1975 – 1977 年)
  • 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律师(1978 – 1982 年)
  • 美国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法律顾问(1977 – 1978 年)
  • 2019年,在中国供应商和韩国买家之间应欠款而起的纠纷中担任独任仲裁员。案件根据韩国商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首尔审理中。
  • 2019年,在中国金融机构和美国及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机构中因并购交易而起的纠纷中担任共同仲裁员。案件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香港审理中。
  • 2018 – 2019年,在美国制造商和台湾供应商之间因产品责任/保险而起的纠纷中担任独任仲裁员。案件根据国际冲突预防与解决协会的规则审理;仲裁裁决于2019年作出。
  • 2017 – 2018 年,在纽约按照司法仲裁與調解服務中心规则担任美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中担任三人仲裁小组的主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
  • 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按照国际争议解决中心规则担任一家美国公司与一家欧洲公司之间的商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任命的仲裁员;仲裁裁决于 2016 年作出。
  • 在特拉华州威尔明顿按照国际冲突防范与解决委员会规则担任一家美国公司与一家东亚公司之间的商业纠纷的独任仲裁员;仲裁裁决于 2016 年作出。
  • 在新加坡提交至国际商会的商业纠纷中担任一方当事人任命的仲裁员;仲裁裁决于 2015 年作出。
  • 在香港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小组的商业纠纷中担任一方当事人任命的仲裁员;仲裁裁决于 2015 年作出。
  • 在因欧洲一家跨国公司对一家韩国合资企业投资引起的索赔中担任国际商会三人仲裁小组的主席。在首尔审理;仲裁裁决于 2013 年作出。
  • 在北京和上海担任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公司提交至国际商会的三起仲裁中担任独任仲裁员。两起案件得到了审理和仲裁裁决;第三起案件以和解方式解决。 
  • 在提交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的关于对哈萨克斯坦油田进行国际投资的案件中,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担任一方当事人任命的仲裁员;仲裁裁决于 2001 年作出。
  • 在中美合资企业合伙人就中国南方的生产设施提交至国际商会仲裁的案件中,在斯德哥尔摩担任一方当事人任命的仲裁员;仲裁裁决于 1999 年作出。
  • 在美国装甲车制造商针对拉丁美洲政府在亚特兰大向美国仲裁协会提起的仲裁中担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裁决于 1990 年作出。

国际商业仲裁 - 担任仲裁方的代理律师和专家证人:

  • 2019年,在美国当事人和欧洲集团之间的仲裁和调解中担任关于FCPA的专家证人。程序按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中心的规则在纽约进行中。
  • 在印度制造商与美国制造商之间涉及金额达 8,000 万美元的纠纷中按照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规则代表美国制造商;审理在纽约进行;已于 2013 年获得胜诉。
  •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规则在北京和上海代表美国进口商针对中国供应商提起三起仲裁案。2004 年三起仲裁案均获得到胜诉。
  • 代表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S.D.N.Y) 参加相关的诉讼,在伦敦国际仲裁院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参加仲裁,并以有利的条件解决纠纷。
  • 就在中国、英国和加勒比地区进行的诉讼以及在巴黎进行的相关仲裁程序(国际商会),为一个价值达 2.5 亿美元的中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外国接收人提供意见。 
  • 在苏黎世向国际商会提起的、针对伊拉克政府的关于第一海湾战争前所购买设备的仲裁案件中代表德国制造商;并代表同一委托人在美国进行诉讼,强制意大利银行根据信用证付款以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委托人最终获得全额赔偿判决,并根据信用证在美国收到了裁决款项。

国家之间及投資人对国家爭端:

  • 美国国务院: 在提交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1985年至1986年),担任美国政府团队领导;在案件的初步措施和司法管辖权阶段,他负责所有书面案件摘要和口头辩论。 
  • 美国国务院,伊朗索赔法庭副庭长(1983年至1984 年): 在 130 起针对伊朗的、索赔金额达 300 亿美元的仲裁中代表美国。 在三起大案中成功地获得辩论胜利,包括两起由伊朗-美国索赔法庭全员审理的案件。

国际贸易纠纷:

  • 在中国针对进口汽车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代表德国汽车制造商。
  • 在中国针对进口鸡肉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代表美国农业利益。
  • 在中国对向中国出口的不锈钢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代表日本钢铁制造商。
  • 在中国针对向其出口的 PVC 供货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代表日本领先的化学品制造商。
  • 在中国针对向其出口的钢铁制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代表俄国钢铁制造商。
  • 在中国针对向其出口的某种纸制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代表美国纸制品制造商。
  • 在美国针对其出口的产品进行的四次反倾销调查中代表中国制造商。

跨国投资:

  • 代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将两家中国公司出售给中国制造商。
  • 在美国全境进行的多宗公司收购案中代表数家英国制造商。
  • 在美国领先的电信公司与日本一家领先的电信公司开展的网络安全合资企业谈判中代表美方。
  • 代表众多美国公司以合资企业或全资企业的形式投资中国。
  • 代表领先的日本企业饮料生产商在美国进行系列收购。

公司治理:

  • 就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对公司在欧洲、亚洲和拉美等 20 余国进行的销售情况开展反海外腐败法合规调查向其董事会提供意见。 在美国政府平行调查时协调公司开展调查。
  • 就一家富时指数公司调查其美国一家子公司在欧洲、中东、亚洲和非洲等 30 余国的销售情况开展反海外腐败法合规调查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协商解决美国对公司的所有指控,并就包括印度和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客户和政府的问询进行协调,然后作出回应。
  • 在中国、印度、韩国、越南和其他亚洲国家就反海外腐败法合规问题开展了 20 余项公司内部调查,主要为制药、医疗设备、消费者产品和高科技产业领域的美国公司进行此类调查。
  • 因在中国的投资、使用中国能源生产行业的欧洲排放额度以及聘用中国政府官员的子女引发的反海外腐败法问题向美国和欧洲银行提供建议。

国际公法案件:

  • 就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索赔产生的美国诉讼中主权豁免辩护的可用性向欧洲国有企业提供建议。
  • 对埃及和以色列在塔巴 (Taba) 长期存在的边界纠纷进行最终调解
  • 对美国和以色列针对埃及边防人员袭击游客一事提出的索赔进行调解
  • 就前苏联击落 KAL007 一事代表美国负责作出所有法律回应,包括向前苏联索赔和主张国际航空权利
  • 就菲律宾马科斯政权向阿基诺政权的过渡,负责美国政策方面的法律事务;在夏威夷担任菲律宾前总统的私人代表
  • 就朝鲜停战协定产生的法律问题的决议制订美国政府的政策
  • 在决定中国政府在美国诉讼中的主权豁免要求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 在美菲军事基地协议重新谈判中担任美国谈判小组首席律师
  • 在为与中国实现外交关系正常化进行的法律规划和准备中发挥主导作用
  • 在针对韩国中央情报部向国会从事的腐败付款活动进行的刑事调查中担任美国国务院首席律师,导致三名国会议员被定罪
  • 就起草重组美国情报团体诉讼中向美国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提供建议。

潘诺顿曾被任命至以下组织:

  • 国际商会(ICC)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 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
  • 国际冲突防范与解决委员会(CPR)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 北京仲裁委际会(BAC)
  •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
  • 韩国商业仲裁委员会(KCAB)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
  • 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

出版物:

  • “Conflicts on the Belt & Road: China's New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载于8 J. Indian Arb. L. 82 (2019年).
  • “The Role of Precede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载于ICSID Review (2018年).
  • “China’s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Challenges for Arbitration in Asia”,载于U. Pa. Asian L. Rev. (2018年).
  • 《判决先例在投资条约仲裁裁决中的使用》,载于Am. Rev. Int’l Arb.第25期第167页 (2014年)
  • 《反腐败的风险:遵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载于 K. Cutshaw, M. Burke and C. Wagner 编著的《中国商务》(第四版,2014 年;第三版,2009 年)
  • 《防范失败时:内部调查与披露问题》,载于《反海外腐败法 2009》(实务法律协会,2009 年 4 月)
  • 合著《反海外腐败法:开展内部调查的基本要素》,载于《反海外腐败法 2008》;《应对加强执法风险》293(实务法律协会,2008 年)
  • 《反腐中的中国 2007》(伦敦,2007 年)
  • 《非正式争议解决途径》,发表于M. Moser主编的《与龙争锋:今日中国之商务争议处理》第 19 版(Kluwer出版社,2007年出版)
  •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困境》,发表于《中国经济评论》2006年(11/12 月)刊第 16 页
  • 合著合编《中国贸易法与实践》(活页,伦敦 Cameron May 出版社,2000-05 年)
  • 合著《并购在中国:找到通过迷宫的路径》,载于《兼并与收购》,2003-04 年(《全球顾问手册》2004 年)
  • 《中国贸易和投资争议:境外途径》,发表于I J. Cohen, N. Kaplan, P. Malanczuk, D. Fung,及S.C. Wang编著的《中国仲裁实践指南》95 (2004)
  • 《反海外腐败法与中国商务》,载于《中国法律与实务》第18期第15页 (2004年)
  • 《国际支付办法》,载于Low等编著的《国际律师手册》83(第二版,2002 年)
  • 合著《中国新反倾销条例:新保护主义的战场?》 发表于《中国法律与实践》16 期第79页(2002年)
  • 合编《国际律师手册》(ABA,第一版,1995 年;第二版,2002 年)
  • 合著《反倾销索赔辩护:面向中国的出口商注意事项》,《中国法律与实践》第 14 期第1页 (2000年)
  • 《终止朝鲜停战协定 的法律问题》(诺丁列斯研究所,1997 年)
  • 《回到未来:征用与能源宪章条约》,载于 T. Wälde 编著《能源宪章条约》(1996 年)
  • 《未来的定律还是过去的定律?现代法庭与国际法的征用》,Am. J. Int’l L. 第85期第474页 (1991年)
  • 《尼加拉瓜案:面对国际法院的政治问题》,Va. J. Int’l L.第27期第459页 (1987年)
  • 《在意识形态与现实之间:中立法的阴影》,Harv. Int’l L. J.第17期第249页(1976年)

演讲:

  • 主持人,《现时律师事务所的反腐败合规》,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第27届年会,新西兰奥克兰,2017年
  • 主持人,《公司刑事责任与反腐败法》,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第27届年会,新西兰奥克兰,2017年
  • 主持人,《遵守反腐败法》,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第25届年会,加拿大温哥华,2014年
  • 担任美国会议协会组织的上海2004-08年首五个年度反腐败会议联合主席
  • 《如何在中国开展内部反腐败调查》,ACI 内部关于反海外腐败法的会议,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14年11月19日
  •  《在中国管理贿赂和腐败风险》,网络研讨会,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14 年7月15日
  • 《强化辩护:跨司法区辩护策略与贿赂和腐败指控之比较》,反腐败论坛,伦敦,2013年6月26日
  • 《新市场的风险与机会》,道琼斯风险与合规活动,伦敦,2013年6月6日
  • 《反腐败执法与立法》,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第 23 届年会,韩国首尔,2013年 4月26日
  •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韩国首尔,2013年1月18日
  • 1989 年获得总统杰出服务奖:乔治·赫伯特·沃克·布什总统授予的最高公共服务奖,为32 名美国政府雇员获奖者之一;
  • 1988 年获得总统有功服务奖:罗纳德·里根总统授予的最高公共服务二等奖,为64 名美国政府雇员获奖者之一;
  • 对外关系委员会成员,2007 年至今;
  • 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成员,2006 年至今;
  • 上海美国商会:理事会(2000–2001 年);副会长,法律委员会(2000–2001 年);
  • 美国律师协会:国际法律与实践理事会委员(1996–1999 年,2007-08 年),出版主席(1996–1999 年),预算官(1998–1999 年);
  •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1989 年至今)
  • 英文
  • 通晓口语及书面中文
  • 中级法语
  • 中级德语
  • 基本日本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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